(2012)崇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常某、常佳豪等与郭玉财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常佳豪,郭玉财,崇礼县四台嘴乡辛丈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常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原告常佳豪,男,200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幼儿,现住崇礼县。法定代理人常某,系常佳豪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玉财,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告崇礼县四台嘴乡辛丈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崇礼县四台嘴乡辛丈子村法定代表人常伟,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常佳豪诉被告郭玉财、崇礼县四台嘴乡辛丈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郭玉财已将涉诉款项自行给付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