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典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2494-6。法定代表人:韩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典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典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