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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刑附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春荣、关玉珍、李佳维与包祯、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荣,关玉珍,李佳维,包祯,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刑附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郑春荣,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关玉珍,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佳维,女,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包祯,男,汉族,司机。被执行人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郑春荣、关玉珍、李佳维与被执行人包祯、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春荣、关玉珍、李佳维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审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