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州行执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执行崔国杰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2012)37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崔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莱州行执审字第37号申请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周小鳞,局长。被执行人崔国杰。申请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1年3月向我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崔国杰行政处罚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以被执行人自2010年2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在莱州市三山岛街道青鳞铺西南海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围海面积达43.18亩为由,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9月4日作出了莱州海监处罚(2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30日内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玖佰元整。本院认为,申请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崔国杰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43.18亩,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申请人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二、限被执行人崔国杰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玖佰元整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丽审判员 吕华波审判员 刘玉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冠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