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山,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增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成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