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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743号

王成山与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山,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山,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增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成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