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民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建山、胡凯等与吴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山,胡凯,吕永林,赵彩娣,吴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山。申请执行人:胡凯。申请执行人:吕永林。申请执行人:赵彩娣。被执行人:吴旦,关于被告人执行人吴旦犯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旦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建林、胡凯、吕永林、赵彩娣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胡建山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吕永林、赵彩娣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生活困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 京 波审判员 严 建 雄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