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邯郸永丰果蔬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永丰果蔬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同海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