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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潜民一初字第0169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菊荣与储著亮、陈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菊荣,储著亮,陈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潜民一初字第01690-2号原告:胡菊荣,女,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著亮,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陈哲,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马朝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胡菊荣诉被告储著亮、陈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胡菊荣因事故受伤尚在治疗中,需待其治疗终结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杨 滨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