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陕审民申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XX官与刘俊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毛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官,刘俊会,毛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陕审民申字第011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官,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大兆村*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登阳,男,193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系XX官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俊会,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毛建波,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宁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XX官因与被申请人刘俊会、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陕西分公司)、原审被告毛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XX官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XX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中,申请再审人XX官于2012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XX官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官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秋菊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