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容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洁与郭泽民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郭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容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洁,女,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郭泽民,男,1969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12)保民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12)保民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