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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第三人王某己,女,70岁,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第三人王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