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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清、黄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洪清,黄丽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87号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晓颖、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清,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丽香,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清、黄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世凯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