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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0054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康尔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福尔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康尔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盐城福尔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54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康尔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新区。法定代表人:汪必康,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福尔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兆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盐城福尔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