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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赵国库、刘井雨、许金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赵国库,刘井雨,许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赵国库,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井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金德,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国库、刘井雨、许金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