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邬某。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