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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648号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刁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64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刁志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刁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国玉江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