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沈金发、王金贵、周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沈金发,王金贵,周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67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尹保成。委托代理人姜德才。被执行人沈金发。被执行人王金贵。被执行人周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金发、王金贵、周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