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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892号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赵某某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