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赵某某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