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普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普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增伟。被告倪波。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