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给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给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莲塘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2512-4。法定代表人:徐君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玲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给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给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计1964.5元,由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