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姚淑辉与孙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辉,孙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70号原告:姚淑辉,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君杰,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辉诉被告孙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淑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姚淑辉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