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晓丽与黄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丽,黄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赵晓丽。委托代理人苏德平、续薇薇。被告黄伟。原告赵晓丽诉被告黄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德平、续薇薇,被告黄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丽诉称,原告赵晓丽与被告黄伟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8日生育一子黄科。2001年5月15日,原告赵晓丽户口迁入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村1组,落户在被告黄伟户下。2002年,双方共同在宅基地上自建楼房两层,面积共126平方米,并取得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上述自建房屋内家具、家电若干及电动自行车一辆,无共同债务。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加之被告黄伟劣迹斑斑,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风雨飘摇。被告黄伟作为丈夫、父亲、一家之主,却一直性格古怪、好吃懒做、恶习累累。多年前,被告黄伟曾因在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染病,原告赵晓丽选择了原谅,并凑钱为其医治。但被告黄伟却不思悔改,近年来一直没有工作,常年赋闲在家,大部分时间都用于打麻将赌博,整个家庭的生活重担与孩子的成长费用全由原告赵晓丽一人负担。为此,原告赵晓丽对被告黄伟进行多次劝说,却未能换回被告黄伟的悔改。目前,双方已分居数月。双方感情已恩断义绝,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赵晓丽与被告黄伟离婚;婚生子黄科归原告赵晓丽抚养,被告黄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黄科独立生活时止;分割双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沈家桥村1组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共计126平方米的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海尔彩电一台、倍特电动自行车一辆、新科DVD碟机一台、创维彩电一台、万利发沙发一套;诉讼费由被告黄伟承担。被告黄伟辩称,原告赵晓丽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被告黄伟今年7月由于身体原因辞职后,双方开始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黄伟尽到了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故被告黄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晓丽与被告黄伟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于1999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8日生育一子黄科。庭审中,被告黄伟明确表示愿意在以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改正缺点,双方好好生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黄伟离婚,但并未提交关于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现被告黄伟不同意离婚,且于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与原告赵晓丽继续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虽然双方婚后时常发生纠纷,但均为家庭琐事,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应该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赵晓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晓丽与被告黄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晓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