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第006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身份自报),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信息不详,文盲。2011年12月31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张勇伙同他人来到本市高新区唐城墙遗址公园科技一路与科技二路段,将公园内射灯照明灯所用的电缆线拔起,后用钳子将电缆线外管破坏,将电缆线抽出装入编织袋中逃离。在逃至卜蜂莲花超市对面时被唐城墙遗址公园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抓获,从被告人张勇处提取到编织袋两个,内装盗得的电缆线150米(评估价为35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单、鉴定报告;证人赵某、刘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勇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勇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扬眉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扬眉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