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凤英,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皖北检测站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时代广场D区。被告:吴峰,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珂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