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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凤英,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皖北检测站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时代广场D区。被告:吴峰,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珂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