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490号
原告:宋某,住乳山市。
被告:中华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
被告:宋某某,住乳山市。
被告:姜某某,住烟台市。
被告:孙某某,住文登市。
被告:孙某某住山东省文登市。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中华某公司文登支公司、被告宋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隋秀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调解书内容不予以公开。
代理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纪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