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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绪海与被执行人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海,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杨绪海,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5号秦武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该公司总经理。杨绪海与陕西起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自觉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