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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丁卫华与朱寿星、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卫华,朱寿星,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丁卫华。委托代理人胡范辉。被告朱寿星。被告王英。原告丁卫华诉被告朱寿星、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卫华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丁卫华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