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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531号原告童某某。被告童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