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幼平,男,系原告员工。被告: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中一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科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