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执字第65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韩接亮与绿辉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接亮,绿辉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执字第6545号申请执行人:韩接亮,男,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绿辉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韩接亮与绿辉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岗劳人仲案(2012)4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绿辉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韩接亮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5106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岗劳人仲案(2012)450号��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孙镇碑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