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德元与磐石市城郊粮食收储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元,磐石市城郊粮食收储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姜德元,男。被执行人磐石市城郊粮食收储库。法定代表人闫大庆,主任。申请执行人姜德元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城郊粮食收储库健康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德元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少 华审 判 员 于 长 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 桂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