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熊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2011)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2973.40元,并承担执行费995元。立案后,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完毕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2973.40元之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了3万元(已付申请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中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申请人下余债权42973.40元短期内将无法实现,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2012)华法执字第00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