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茂英、李昱辰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英,李昱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669号原告徐茂英,女,193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原告李昱辰,男,199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李永聚,男,1930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地址青岛市开发区香江路61号四楼。本院受理原告徐茂英、李昱辰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所诉的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未登记设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茂英、李昱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原告已预缴),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衍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