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连阁与李宝辉、李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阁,李宝辉,李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连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宝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长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连阁与被执行人李宝辉、李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8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连阁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