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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19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酒后驾驶,于2007年8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华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某、戴某(均已判)等人共同出资在瑞安市塘下镇友谊路一民房内摆设赌窝,召集吴某等人以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十余天。期间,被告人等向吴某倒款47万元,并抽头获利1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戴某、吴某、陈某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竺飞升人民 陪 审员 陈建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