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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宝江与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江,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成,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王宝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050.00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江与被执行人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姜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