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5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启练、何朝丹,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