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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与武汉爱嘉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武汉爱嘉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67号原告: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瑞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爱嘉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珞瑜路78号长江传媒大厦1404室。法定代表人:裴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爱嘉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武汉赛博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紫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