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王丽君,女,192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城绿庭16楼4门202室。被告李德成,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李德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君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对被告李德成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君担负。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