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反诉被告)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商洛市丹江新城小区。负责人房建臣,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书良,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薛亚玲,女。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丹江新城。法定代表人杨俊锋,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704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丹江新城业主委员会;反诉费3910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薛亚玲、商洛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涂传山审 判 员 何 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