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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福堂与沈福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堂,申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王福堂,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岐山县人,农民,住岐山县雍川镇楼底村*组.被执行人申福龙,男,生于1985年4月22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窑店镇将军村东堡子社。申请人王福堂与被执行人申福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申福龙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福堂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572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福堂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