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富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其,李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其(又名刘某琪),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第三人李某丽(身份证:510322196603171522),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2年8月7日向第三人李某丽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李某丽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其在第三人李某丽的到期债权中的19788.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