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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传梅、刘向峰、李传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李传梅,刘向峰,李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65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李传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向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传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传梅、刘向峰、李传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