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