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志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志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5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号310000000088958。负责人刘加隆,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倩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1X。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雄伟、被告杨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志伟自2010年2月25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51×××74。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49316.67元未给付。原告自2011年4月17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57431.98元(截止至2011年12月6日,欠款本金46179.31元、利息3651.13元、滞纳金7601.54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欠款事实属实,但被告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双方签订领用合约,约定还款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持卡人账单查询,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杨志伟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依据上述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表示已阅读、了解并自愿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规定,该《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下同)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即本案原告,下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可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如乙方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领用合约》内附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费用和利息标准表》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10元人民币或1美元。再查明,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诉请的利息部分不含复利,费用部分是指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透支本金46179.31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1年12月6日,利息为3651.13元、滞纳金为7601.54元,从201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杨志伟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还款时迳行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孔庆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可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