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62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薛新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6213号罪犯薛新,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离石县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9)成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2日作出(1999)川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1年11月16日止于2019年11月15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以(2004)南中法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903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3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9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11月15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03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