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吉差小平、阿洛木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差小平,阿洛木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差小平。被告人阿洛木几。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所盗物品价值(含现金)23000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共谋盗窃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内,采取由阿洛木几在围墙外望风,被告人吉差小平攀爬翻窗入室的方式,秘密进入该小区1栋1单元1楼2号,将被害人XX放在卧室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盗走。二、同日,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以同样方式,秘密进入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1栋3单元1楼2号,将被害人罗成旭卧室裤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盗走。三、同日,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以同样方式,秘密进入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1栋2单元2楼1号,将被害人廖清蓉家中的二块玉佛吊坠、二枚装饰戒指、一条珍珠项链、一部飞阳牌手机及现金港币10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飞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2元。四、同日,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以同样方式,秘密进入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1栋5单元1楼2号被害人丁心怡、卢启铭租住房内,将被害人丁心怡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的HTC牌A510e型手机及被害人卢启铭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63元的摩托罗拉牌XT800型手机盗走。五、同日,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以同样方式,秘密进入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2栋6单元2楼1号,将被害人乔宏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4元的联想牌S500型手机盗走。六、同日,被告人吉差小平与阿洛木几以同样方式,秘密进入大面街道洪景丽园小区3栋3单元4号,将被害人林方琼卧室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87元的三星牌I9100G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7000元盗走。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盗物品(含现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列事实,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林某某、丁某某、乔某、廖某某、陈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的供述,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分别指认作案地点、被盗财物的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被盗现金、项链、手机等的清单,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越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回复函,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已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当庭自愿认罪,追回全部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吉差小平、阿洛木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差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阿洛木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席孝富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