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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李贵荣、李清江、于德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李贵荣,李清江,于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李贵荣,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清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德水,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贵荣、李清江、于德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1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宿祥河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