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兵与陈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兵,陈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91-2号原告:付兵,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久山,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兵与被告陈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兵于2012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0元,由原告付兵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