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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兵与陈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兵,陈久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91-2号原告:付兵,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久山,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兵与被告陈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兵于2012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0元,由原告付兵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