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渭樵与楼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渭樵,楼祝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357号原告:蔡渭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柏年。被告:楼祝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渭樵与被告楼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渭樵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